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判决张力(化名)从使用权人为王芳(化名)的公产房屋中迁出。
王芳与张尹(化名)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王芳与张尹共同居住在某工具厂分给张尹的公产房。张尹有个弟弟张力已年过三十,因没有住房所以迟迟不能结婚。张尹为了不耽误弟弟的终身大事,便将自己的房屋借给张力结婚用,王芳和张尹搬到其母亲家居住。其间,张尹向张力要过房子,可张力却迟迟不予返还。2009年5月王芳与张尹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王芳分得了张尹的公产房,并且于当月到工具厂房管处办理了房屋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房屋使用权人变更为王芳)。王芳由于无处居住,便与张力商量让其从公产房中搬出。张力认为,其已在该房居住十年,该房屋应归其所有拒不搬出。故王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凭证。某工具厂房产处将房屋使用权人为张尹的公产房更名为王芳,王芳就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王芳作为该房屋的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王芳要求张力从诉争房屋搬出,是依法行使其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