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赵明(化名)、陈刚(化名)一次性赔偿王阳(化名)四万元。
2009年6月,赵明因要建造房屋找来陈刚,并与其约定将整个建造房屋的活包给陈刚。此后,陈刚雇佣王阳等人共同建房。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王阳不慎从跳板上掉下来摔伤,经医院治疗,花掉医疗费二万多元。后王阳多次向赵明、陈刚索要医疗费,可两人却以各种理由不予赔偿,无耐之下,王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明、陈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四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阳与陈刚是雇佣关系,对于王阳受到的伤害,陈刚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王阳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自身安全,对自己的摔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轻陈刚的责任。赵明建造房屋时,将房屋承包给陈刚,应当知道陈刚没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明、陈刚一次性赔偿王阳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