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管理者共同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2008年4月17日下午13时许,原告孙某外出洗完澡骑自行车回家,途经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条路牡丹街与长安街之间时,其自行车的前轮卡进了一外裸的雨水井(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内,原告孙某摔倒在马路上致其齿槽骨隐性骨折,牙齿脱位。经鉴定:“孙某切牙脱落五颗,伤残达九级”。孙某摔伤路段系某建设局及某排水公司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设局作为公共道路的维护者、被告排水公司作为公路道路上设置排水管线的维护及管理者,二者均不能推卸因维护或管理不善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虽没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因二人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均存有过错,故根据公平原则,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互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其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故应减轻二被告的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