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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七年被解雇 最终获得双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24 16:48:34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企业给付原告李某双倍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款1.8万余元,同时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

    原告李某于2000年12月到被告某企业工作。2008年7月,被告未提前一个月向原告下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情况下,无故解聘了原告。但被告自原告离开公司前均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参加医疗及职工养老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平等的就业、社会保险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给原告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二倍的赔偿金。且被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停发原告工资前亦未按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原告双倍工资。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未给原告参加医保及养老保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故亦应为原告缴纳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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