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姜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6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伙同赵某(已判刑)、屠某(已判刑)在牡丹江市爱民区牡丹江华某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三楼,盗走生产原料紫铜管21.4公斤(价值9024元),销赃得款5000元。被告人姜某分得赃款1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惩处。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