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系邻居关系,2008年11月27日,被告段某教唆其员工捏造事实,诬陷原告王某与他人合伙盗窃三头梅花鹿,并向公安局报案。原告被刑警抓走,后经查明是被告诬告原告。公安局对被告段某的诬告行为采取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很大的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法庭调查,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段某赔偿原告王某3000元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用由原告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