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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翻摔伤车内客 好意搭乘也应赔

  发布时间:2009-11-19 10:46:07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肇事者及车主共同赔偿权利人损失的70%,即款28,827.67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2日,被告刘强(化名)、死者李玉龙(化名)参加同学聚会,聚会结束后,李玉龙搭乘被告刘强驾驶(系其向另一被告王勇(化名)所借)的黑C-53215号五菱牌微型面包车,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李玉龙脑出血、继发性癫痫、肺内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诉讼过程中,李玉龙死亡。尸检认为因无死者伤后首诊医院、治疗医院原始全部病案及提取颅骨检材照片,故不能确定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在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人为抢救伤者未能及时报警,而致事故责任不能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李玉龙无偿搭乘刘强的驾驶的车辆,属好意同乘。李玉龙在搭载时,虽无获利,但其仍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刘强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鉴于搭载者是好意为搭乘人提供便利,搭乘者又是无偿接受服务,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车辆出借人和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者王勇与借用者刘强对此次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权利人无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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