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杨某将一台价值12,000元的克碎机租赁给被告陈某,租金每月500元,约定租赁期限为三个月。但直到2009年8月12日,陈某仍没有给付租金,也未将租赁物返还,故杨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杨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出示借条一份和30,000元欠据一份。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就租赁克碎机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陈某负有按照约定给付原告租赁费并在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就租赁克碎机达成的协议;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租赁费30,000元并将租赁原告的克碎机返还原告,如不能返还则应给付原告12,000元。
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集体中,要讲诚信,做一名好公民,遵守法律更要遵守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