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区法院自运用三级调解机制提升调撤率以来,取得明显效果。近日,该院运用这一机制又成功调解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之子于2007年7月6日到牡丹江甲医院以“混合痔”手术治疗,术后伴有发热、头晕、乏力症状。又到牡丹江市乙医院血液科检查,诊断为急性白血病。2007年12月24日进行化疗,因原告李某之子贫血较重,需进行第二疗程化疗。但其家长不同意继续治疗,而于2008年1月29日放弃治疗出院,原告李某之子于2008年2月7日死亡。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牡丹江市甲乙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案中,患者死亡,患者家属的精神遭到重创,医院作为公益机构,也有承担着扶弱的社会责任。考虑到这一点,办案人认为此案不能简单的结案,而应该与医院进行沟通,努力为原告争取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由案件主审人、庭长、主管院长三人组成调解小组多次找到原、被告做协商调解工作,使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牡丹江市甲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000元,牡丹江市乙医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