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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炒汇赚差价 获刑六月终知悔

  发布时间:2009-11-08 10:01:54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外汇案件,被告人于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与李某经事先预谋,双方各自筹集资金进行炒汇,先在延吉市用人民币兑换美元,再到牡丹江市建设银行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从中挣取差价。2008年6月30日,被告人于某在吉林省延吉市收到被告人李某给其汇去的人民币40万元,加上自己筹集的人民币160万元,从个人手中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29万余元。由于某派人将兑换的美元从延吉送至牡丹江市火车站,李某让其亲属去接站收款。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李某无视国法,扰乱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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