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伤人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7月26日17日许,被告人王某为实施抢劫,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委林业10号楼1单元502室,以租房为名,骗取房主、被害人刘某(女,64岁)信任后,趁刘某不备,用剪刀扎其背后一下。因刘某反抗并呼救,被告人王某继续用剪刀扎被害人,将其头部、面部、胸部扎伤,被害人刘某夺下剪刀并跑出门外呼救。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王玉卓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持械将一个年过六旬的老人头部、面部、胸部、背部等多处扎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被告人王某在金钱面前迷失了自我,失去了做人的道德良知,没能把握好自己人生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