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然而,崔某某未珍惜改过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将崔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于当日将血液样本送至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合本案,判决撤销崔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缓刑是对初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但这不意味着犯罪人可以放松对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缓刑监督的管理规定。一旦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