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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事情应冷静 冲动行事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07-17 16:12:12


近日,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

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因占地事宜产生纠纷。被告因对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不满,事先将农村家中的粪便等装到玻璃罐中,开庭当天提前等在原告开庭的路上,趁原告不注意,将粪便泼向原告脸上及身着衣物上。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称泼粪事件发生后,自己心理压力极大,严重影响自己身心健康,又另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占地事宜产生纠纷,被告未能冷静处理问题,采取向原告泼洒粪便的过激行为,虽然该行为没有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但根据一般人的日常认知,该行为极具侮辱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损害后果,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衣物损失的请求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酌情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衣物损失200元。


法官提醒

在纠纷发生后,一定要理性处理,通过合理渠道、正常途径、正确方式表达诉求,切不可冲动行事,走向极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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