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绑架案,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为实施绑架,将被害人姜某某从学校骗至租房处,以哄骗被害人与其做游戏的方式,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带将被害人捆绑在厨房铁管上,并将被害人的红领巾塞到其嘴里又用胶带粘住,后离开现场。购买电话卡、办理银行卡向被害人的父亲索要3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绑架人质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小,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