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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内起冲突,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24-06-20 09:23:11


    老人在养老院被同室老人殴打受伤,事发后打人的老人因病去世。那么,谁该对被打老人负赔偿责任?

    近日,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70多岁的王大爷因患脑血栓生活无法自理,2023年5月份被送至养老院疗养,入住四天后,其家属去养老院探望时却发现王大爷下巴缝针,家属立即将王大爷送至医院治疗。

    经询问疗养院工作人员得知,王大爷入住一天后,同屋住进了另一位80多岁的李大爷。当天下午,李大爷外出活动回来后心情不好,无故殴打卧床的王大爷。事发五分钟后,疗养院工作人员赶到,发现王大爷受伤后立即报警并联系合作医院。医护人员到达后简单处理了王大爷的伤口,而李大爷在几日后因病去世,此后王大爷家属认为疗养院存在过错,且联系不上李大爷家属,便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养老院认为,他们日常管理中有护工定时巡查、视频监控等,事发当天也在第一时间报警、联系合作医院医生处理伤口,已尽到全部义务,养老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打人者是李大爷,李大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大爷家属认为,养老院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制止事情发生,也不应当在卧床的王大爷病房安置另一位能够自由活动的老人。在王大爷受伤后也没有将王大爷送至医院,而是简单处理伤口且没有告知家属。这属于养老院的管理疏漏。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双方沟通,并通过多途径联系上了李大爷的家属,其家属表示因忙于处理后事,迟迟未与王大爷联系,后李大爷的家属向王大爷表示歉意,也说明了李大爷因为生病,一直心情不好,对于给王大爷造成的伤害,李大爷家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李大爷家属的诚恳道歉和法官的悉心劝说下,王大爷也放下了心中的心结。

    最终,在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大爷亲属赔偿王大爷11000元,养老院已垫付的8000元医药费不再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养老机构要提高管理能力,加强日常管理,排查和排除对老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同时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并不是“一劳永逸”,家属要加强与老人的沟通,要常去看望老人,履行好监护责任,让老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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