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两周年,它可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保障!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几个场景回顾日益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几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亮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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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组织犯罪也在向网络空间渗透,因此,应注重在网络信息领域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义务。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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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喷油漆堵锁眼……现实生活中,有的黑恶势力采取的不法手段不再是传统的拳打脚踢、拔刀相向、打人致伤亡等“硬暴力”手段,而是采取“软暴力”,不直接侵害被害人身体或损毁他人财物,而是对他人精神上进行施压,给人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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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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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让祖国的花朵在阳光下成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以及发展未成年人参加涉黑组织或侵害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的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组织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广大群众要增强反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积极性,积极踊跃举报揭发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