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酗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开始施行后,大多数人误以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就不会被处理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然而被告人王某某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名爵牌小型轿车,沿牡丹江市爱民区曙光街曙光新城小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停在路边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致使四车受损。发生事故后,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群众告知交警王某某躲进小区楼道内,后交警在单元门前守候,将佯装打电话走出的王某某查扣。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意见》,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情况、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等,且不存在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事故后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的。所以这并不意味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本罪立案标准仍为80mg/100mL。《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多种从重处理的情形,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逃逸、无证驾驶等。本案中王某某虽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但应对其从重处罚。
法官寄语
我们要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拒绝安全驾驶行为,时刻绷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切莫因一时侥幸而后悔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