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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电动车虽属机动车,但无法投保交强险,不承担强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12 10:07:51


    近期,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保险问题。本案中,一辆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经鉴定,电动三轮车符合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条件,属于机动车。然而,在事故发生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无法投保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本案电动三轮车属于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而非因归责于电动车所有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若判决电动三轮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将有失公允。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交强险责任是指在强险赔偿额度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强险赔偿额度范围外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本案最后判决被告仅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既维护了伤者的权益,又没有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有效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2023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该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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