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韩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9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早市场与市场业主董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韩某随手拿起旁边卖猪肉摊子上的尖刀朝被害人董某腰腹部刺一刀,将其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董某左肾损伤构成轻伤。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原本互不相识,仅因一点琐事二人便发生口角,被告人韩某便持刀将人砍伤,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