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某公司起诉朱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朱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房屋及场地内搬出,并将房屋交付给该公司。朱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朱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向爱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朱某拒绝签收执行局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故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在案涉房屋、场地张贴搬出、交付房屋公告,同时通过各种方法联系被执行人朱某对其释法明理,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朱某仍拒绝履行,对执行通知书也置若罔闻。
经法院多次实地调查了解,朱某在案涉房屋及场地开办敬老院,入住老人多达100余位。为妥善安置入住老人,法院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协调其他敬老院,但由于该敬老院老人在此居住年头较多,不愿意搬迁,朱某及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亦不配合解决问题。同时疫情期间敬老院多次封闭管理,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022年8月,法院又一次到敬老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而朱某开办的敬老院门卫人员妨碍法院工作人员进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果断对该门卫人员采取了罚款措施。朱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拒执罪,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对朱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爱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期间,朱某也与某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这起历时多年的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本案被执行人朱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拒绝、阻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朱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该案警示每一名被执行人,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违反法律也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