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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2023-8】 拖欠工资不想还 法院处置不手软

发布时间:2023-06-01 09:27:05


    申请人高某在被执行人关某经营的牡丹江市某加工厂工作,关某以加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拖欠高某工资款数万元,期间高某多次要求关某给付工资款,关某给付部分工资款后尚欠工资款10000元未给付。2023年1月,申请人高某到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关某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高某工资本金10000元。

    履行期限届满后,关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4月高某向爱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根据地址送达确认书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绝签收以上文书,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法官见此情况迅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但是数额仍然不够,同时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关某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关某以其工厂经营不好、没有钱为由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2023年5月16日执行法官及法警来到关某经营的加工厂找到被执行人关某,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关某仍拒绝履行义务。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当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并欲采取拘留措施,面对拘留决定书和手铐,被执行人终于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当场给付了申请人所欠剩余工资款,并且保证今后一定依法经营,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至此,该案件执行完毕。

    拖欠农民工工资追索劳动报酬等涉民生的案件始终是爱民法院关注的重点工作,接下来爱民法院将开展专项涉民生领域执行攻坚行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助力“幸福爱民”建设。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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