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 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于某因犯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8年11月某日,被告人于某找到以前做药材生意时认识的孙某,说其能买到便宜的中药材猪苓,被害人孙某表示同意购买。被告人于某在吉林省汪清县中药材收购站以103.50元的价格联系一到中药材猪苓500公斤,然后欺骗孙某每公斤95.50元。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于某约被害人孙某在吉林省汪清见面后,于某谎称中间人不见货主,只让孙某给货主张某的账户上汇51,750元货款。款到后,被告人于某以其自己的名义将21袋猪苓用空车配货配发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某配货站内。当晚,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孙某一起住进牡丹江火车站附近一小旅馆后,被告人于某借故外出甩开被害人孙某,私自到存货地点将猪苓全部提走,转运至河北省安国市药材大市场,以每公斤95元卖掉,共获赃款45,600元,被其挥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在对被害人谎称其能买到便宜药材时,主观上即具有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其以高价买进低价卖给被害人药材后,又将被害人买进的药材提走后再次以低价卖给他人,骗取被害人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于某曾因犯诈骗罪被科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