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堵场聚众赌博的案件。被告人康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月20日至2月10日间,被告人康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犯罪嫌疑人马某(另案处理),在租来的居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百家乐”电脑赌博机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康某负责赌场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刘某系被告人康某以每月800元左右的工资雇佣的。被告人刘某负责望风、往赌场接送赌客并且将赌场内的赌资带出交给王某,被告人王某负责保管赌资。每次赌客赢钱时由赌场抽取5%的现金。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康某非法获利90,000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王某、刘某为牟取暴利,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考虑三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对三名被告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