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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不思悔改 贩卖毒品再进班房

  发布时间:2009-08-26 11:28:55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孟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春节后某日晚,被告人孟某在牡丹江某医院大门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冰毒1包,得赃款200元;2009年3月4日20时许,在同一上述地点,被告人孟某再次卖给刘某冰毒1包,得赃款350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在同一地点,第三次卖给刘某冰毒1包,得赃款35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该包白色晶体粉末重0.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孟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科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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