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判决、裁定生效后,有执行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决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被告人小丽(化名)是某敬老院的院长,原告某公司诉被告人小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小丽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约定的全部房屋及场地内搬出,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某公司。小丽不服该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小丽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小丽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至2021年,爱民区法院执行局多次向小丽所在的敬老院张贴迁出公告,并对小丽进行释法明理,但小丽对执行告知书置若罔闻,并且煽动敬老院里的老人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因小丽拒绝执行已生效判决,公安机关对小丽进行了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终小丽将敬老院及院内老人从约定的全部房屋及场地内搬出,并与某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小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被告人小丽,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以为对法院执行部门的执法行为不理、不管就可以不用执行生效判决了,这是异想天开。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把履行生效判决当儿戏,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