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一时的侥幸心理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恢恢的法网。
2009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闫茂林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公司院里,趁午休没有人看守之机,用解放货车偷走6吨原煤(价值人民币2760元),卸到兴中路某修配厂院内,而后雇车拉回家中2吨。案发后,全部赃物被扣押并返还被盗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茂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