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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保障权益,切勿随意“私了”

发布时间:2023-02-15 16:34:24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6年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房某借款2万余元,期间原告房某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王某依旧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房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依法向被告王某进行了送达,王某在知悉情况后,私下联系原告房某,与其商量“私了”,想要通过与房某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劝房某撤诉,房某虽着急想要拿回自己的钱,但也心有疑虑,故联系到本案主审法官,法官了解情况后向房某释法析理,告知其如果与王某私下签订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若王某不积极履行义务,还需再次诉至法院,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司法资源,同时法官也联系王某劝导其积极应诉。最终,此案在法官的协调下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均非常满意。

    法官提示

    签订协议应避免“私了”,签订协议虽系双方达成合意,自愿签订,但协议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时候,仍需到法院诉讼,不仅浪费时间,也有可能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失。随意签订私了协议,寄希望于后续的司法程序,这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不负责,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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