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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瑕疵,耐心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09-08-13 13:37:34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再婚老人的继承案件。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又有瑕疵,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但如果简单判决势必会影响到今后的和谐相处。在法官的努力下,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以调解方式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老人刘某与被继承人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搬进了被继承人单位分配的公产房居住。后单位要求公房产权归个人,原告用婚后的收入支付了变更产权的费用,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的子女认为该房屋应归他们所有,刘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

    爱民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与前夫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本案四被告。在庭审时原告刘某提供由被继承人捺印的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是:“现住房是单位公产房,房改后由刘某与自己共同出钱购买为私产,为避免身后麻烦,特立遗嘱如下。现在居住的由刘某与其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四被告认为该遗嘱是他人代书的遗嘱,并非被继承人自书遗嘱,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当时被继承人正在医院抢救治疗,神志不清醒,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争议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差价款15,000元。至此双方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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