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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出现工伤 而用人单位却 没有缴纳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22-10-10 15:20:43



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工伤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获得相应医疗救助和相应经济补偿的保险。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需要职工个人缴纳。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经过

2019年6月原告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应聘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单位未为原告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在工作期间摔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20225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7万余元。

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即用人单位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可以直接向被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在充分释法析理后,原、被告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14万元。此案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作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作保险待遇。本案由于被告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原告发生工伤应由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有关费用。我们国家已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法官提示劳动者在应聘时,要注重维护自身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有效地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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