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经常会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借钱是小事,但如何在借贷行为发生后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确是大事。由于碍于亲情和友情的关系,贷款方不好意思让借贷方出具借条,导致欠款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的事例时有发生。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出具借条的案件,但是事实终究是事实,在原告的积极举证下,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
李某在朋友张某因急事需要用钱的情况下,碍于情面借给被告张某8000元,出于朋友关系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据。但事后李某还是不放心,于是对二人的电话进行了录音,并邀请了证人进行了的证明,通话内容证明了被告向其借款8000元的事实。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无奈之下起诉到了法院,可没想到被告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并要求原告提供向其借款的证据。为了证明借款的事实,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电话录音。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该电话录音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