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国家的矿产所有权,防止他人非法侵占、非法消耗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日前,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明知采矿许可已经到期,却无视法律规定继续开采,等待着他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魏某原来拥有牡丹江市爱民区某采石场的采矿许可,但是当采矿许可证过期之后魏某仍然无视法律规定继续开采矿石并将其销售,对国家的矿产资源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到案之初,魏某未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直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获得大量证据之后才最终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勘测,魏某共非法开采矿石14525立方米,在破坏环境的同时造成国家损失435750元。法院认为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过期后,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之前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因其到案之后未能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判决魏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责令其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435 750元,上缴国库。
惩治非法采矿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的决策部署,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