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动迁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
但办理了入户手续后
开发商却迟迟不给办过户
原来开发商竟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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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8年某开发商对于女士原有房屋的区域进行开发建设,并与于女士签订危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于女士选定了案涉房屋。2014年开发商为于女士办理入户手续,但开发商却迟迟不给于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于女士得知,开发商向他人借款,并用该房屋作为担保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于女士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于女士签订危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虽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向他人借款的担保。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要让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居住权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需求。通过此案的审理,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让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暖,群众为表感谢向办案法官送来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