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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新买的二手房竟是“凶宅”,是欺诈还是另有隐情?

发布时间:2021-12-01 15:06:09


现如今买房不易

千挑万选辛苦买下的房子竟被告知是“凶宅”

但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多次承诺没有此事

到底是刻意隐瞒

还是另有隐情

下面跟小编一起看一下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原告李买(买家)与被告王卖(卖家)(均为化名)以及牡丹江市某房屋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李买曾多次向王卖及中介公司确认案涉房屋是否存在有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王卖及中介公司均予以否认,出于信任原告与被告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小区居民告诉原告“原住户在房屋中非正常死亡,当时公安机关也出警处理过,案涉房屋属于凶宅”。李买立即联系中介公司和王卖,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59月被告王卖与丈夫在案涉房屋内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丈夫中毒严重,在家中已失去身命体征,而被告王卖在被送去抢救期间,意识模糊,苏醒后家属为不刺激王卖,没有告诉丈夫的实际情况,称在重症监护抢救,后实在瞒不过,其家属称在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故王卖一直认为丈夫没有在家中死亡,而是在医院死亡,并未有意隐瞒原告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买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对于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鉴于被告因一氧化碳中毒入院时的危重病情及出院后身体状况,其家人未向其告知丈夫死亡真实情况,致使被告认为丈夫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和情理,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折价补偿装修费用,原告将房屋更名至被告名下并返还房屋,房屋更名过户产生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均无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双方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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