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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伤行人 状告保险公司获赔

  发布时间:2009-06-16 10:05:57


    2009年5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王某7万余元。

    2008年9月29日,司机刘某酒后、无摩托车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将王某撞伤。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左耳混合性耳聋、右耳呈传导性耳聋”。10月15日,交警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八级。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摩托车驾驶人刘某在醉酒且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将王某撞伤,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肇事车辆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了伤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该条款应特殊声明并严格加以限定,不能任意扩大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保险公司所称的拒赔理由并不属于该条款中的责任免除第十条第四项所列的情形,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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