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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劝架被误伤 打架双方共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16 10:04:32


    2009年4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2万余元,李某赔偿张某1万余元。

    2008年11月2日,王某与李某在老年活动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张某闻讯后上前拉仗。在王某用手阻挡还击李某时,张某拽王某的胳膊,被王某甩倒在地,摔落在台阶上。当日,张某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 张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12月1日,王某、李某因殴斗,分别被公安局给予罚款三百元、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与王某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伤情是在劝阻被告王某、李某厮打时所造成的,二被告在主观上虽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但在客观上,二被告相互殴斗的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张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是在王某还击李某时被甩倒受伤,王某是一种直接的致害行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在看到张某上前拉仗时,明知殴斗对张某有潜在危险,却没有及时停止,而继续与王某殴斗,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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