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张某深夜酒后手持木棍站在道路上拦乘车辆,被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刘某撞上,发生了两人均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由于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被推离原始现场,当事人双方对发生事故的事实陈述不相符,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张某索赔无果向,向爱民区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经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中,驾车将原告撞伤,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在深夜酒后手持木棍站在道路上拦乘车辆,有重大安全隐患,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由原、被告各负担50%。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