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患者赵某3万元。
赵某于2007年10月因病在被告医院进行透析治疗,赵某在透析前曾经多次进行血液化验,均未发现有肝脏异常情况。2008年7月赵某因病情需要在被告医院输血400ml,而后相继出现了乏力,失眠,食欲减退的症状,经检查赵某被确诊为乙型肝炎。赵某与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刚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被告医院输血以及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的事实。但医院未能提供赵某输血后感染乙肝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不存在过错的证据。故不能排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赵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医院有过错。被告医院应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