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鑫成货运公司赔偿王明5000元。
2008年9月8日,鑫成货运公司雇佣王明等人往仓库卸货,库管张山负责指挥卸货。王明爬上货车,站在货物上往下卸货。张山告诉王明这样卸货很危险,劝其下来。而王明不听劝告,仍然站在货物上。货物突然出现松动,王明从车上摔下,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王明与鑫成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鑫成货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鑫成货运公司雇佣王明为其卸货,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王明在履行雇佣活动中受伤,鑫成货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王明在卸货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不听库管指挥,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货运公司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