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冷岩的监护人(冷岩的父母)赔偿郝伟1.2万余元,第八中学赔偿郝伟3万余元。
郝伟与冷岩均系第八中学学生。2008年11月20日下午,在上体育课期间,郝伟与冷岩等人自行分成两伙打雪仗,体育老师发现郝伟追逐冷岩打闹但没有及时制止。冷岩将郝伟摔倒在地,并压在郝伟身上,造成郝伟腿部受伤。学校老师将郝伟送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郝伟伤残等级为九级。郝伟起诉至法院,要求冷岩和学校共同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八中学的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发现郝伟追逐冷岩时未及时制止,教育管理上存在疏忽,学校应对郝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55%为宜。冷岩作为初中学生应当预见其摔倒郝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其放任自己的行为并致郝伟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30%为宜。因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郝伟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15%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