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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疫情期间房屋租赁起纠纷,法官法理情理相融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1-08-20 10:55:18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次,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合同受疫情影响情况,融情理于法律,推动纠纷快速化解。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1000元定金,用于租赁牡丹江市爱民区某美食城档口,并约定202031日后正式营业。20203月起,受疫情影响,学校延迟开学,且禁止聚集性用餐,原告没有如期营业。至20209月份,被告致电原告,称不再经营美食城,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租金,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到,原告认为受疫情影响,周边学校未开学,其一直未到档口进行营业,待9月份学生开学后,被告又说美食城不营业了,被告属于违约,被告应返还其双倍定金2000元。而被告认为,虽受疫情影响不能堂食,但一直可以外卖,20203月至9月期间是原告没有如期营业,且承租美食城交付了大量租金,可以返还500元。

在得知了双方的想法与现实难处后,承办法官耐心的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深入分析了疫情对双方造成的影响,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彼此着想,希望双方能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以和为贵。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协议退还800元定金,此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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