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侵权纠纷案,判决史良从产权人王明的房屋中迁出。
1997年12月孙君购买刘玲的房屋并签订了卖房协议,,刘玲将房产证交给了孙君,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8年8月4日,孙君又与杨凤签订卖房协议,将房屋卖给杨凤。2003年7月,杨凤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史良,并将房产证交给了史良。2004年10月,刘玲在报社登报将该房屋产权证挂失。重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4月,刘玲又与王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明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产权人为刘玲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王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当王明准备入住时,发现史良居住在该房屋中。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王明从产权人刘玲手中购买了诉争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史良虽然居住在诉争房屋中,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史良居住在王明的房屋中,侵犯了王明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权。王明要求史良搬出诉争房屋的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