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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不堪骚扰 起诉少妇侵权

  发布时间:2004-07-28 20:33:55


  

  2000年3月,某药业公司经理杜先生与柳女士在偶然中相识。自那时起,柳女士多次要求与杜先生确立不正当的朋友关系。杜先生考虑到双方均已有了家室,明确予以回绝,并多次劝说柳女士放弃不正当的想法。但柳女士无动于衷,毫无顾忌,频繁地给杜先生打电话、发手机短信、写信,还经常到单位找杜先生。

  杜先生无法忍受这种干扰,于2001年9月与柳女士经反复协商后,柳女士写下保证书,表示停止侵扰。柳女士在保证书中承诺:“今后,如果再因为发信息、打电话而影响了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我负责。从2001年9月4日起,我忘记杜先生的办公地点和一切联系方式,只当我从未认识过他。”

  但此后不久,柳女士便旧病复发,变本加厉地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形式继续骚扰杜先生。她每天要打十来个电话,让杜先生苦不堪言。而柳女士的手机短信更是无孔不入,杜先生早晨开机后,就会接连不断地涌现出柳女士发送的多条无聊短信;上班时间,杜先生的短信接踵而至;在谈生意时,柳女士的短信也经常“光顾”,不时打断杜先生与客户之间的业务洽谈。

  在长达3年之久的时间里,由于柳女士的持续骚扰,致使杜先生经常心烦意乱,精神不振,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生意往来。杜先生的同事及朋友对他议论纷纷,品评不一,严重损害了杜先生在单位及朋友间的声誉,并一度引起了杜先生所深爱的妻子、儿子对杜先生的猜忌,招致了夫妻双方父母和亲属对杜先生的不满,影响了杜先生的家庭形象及在亲属间的评价。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杜先生将柳女士告到昌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柳女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认为,柳女士的行为侵害了杜先生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杜先生要求柳女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柳女士的侵权行为确给杜先生带来精神损害,柳女士应赔偿杜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000元。最后,法院判令柳女士立即停止对杜先生的侵害;柳女士以书面形式向杜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杜先生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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