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当事人将一面书写“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李雪的手中,以表达对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感激之情。
案情经过
2014年,原告郭某与被告邓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郭某将场地租给邓某用于生产建筑材料,每年租赁费20000元,至2018年产生租赁费共计63000元。合同到期后,邓某仅付给郭某15000元房租。郭某多次催要,邓某均以没有资金为由不予给付。时至今日,事隔三年,邓某迟迟未结清租赁费用,且设备及材料仍滞留在场地,郭某将邓某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对于2018年前的租赁费用没有争议,但对于支付方式以及2018年之后的租赁费有较大争议。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但被告一直不愿配合,经法官多次联系被告,不断告知被告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终于到院与原告面对面沟通。
由于被告资金面临困难,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发展动力不足,在法官的调解下,最后双方约定,被告分期给付原告2018年前的48000元租赁费。同时为保障原告权益,若被告未按期给付,被告需付给原告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租赁费,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此案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