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7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客运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牡丹江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巨婷53,790元。
2008年12月2日晚,张巨婷乘坐公交汽车回家,当车行至立交桥时与另一路公交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张巨婷在乘坐的车内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上牙脱落3枚、冠折并松动1枚、加之两侧固定牙齿共计6枚,下牙3枚冠折并不完全脱位、需整复后烤瓷套固定。张巨婷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更换及修复牙齿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牡丹江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巨婷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张巨婷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张巨婷乘坐的公交汽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巨婷受伤,公交公司应对张巨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