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王某向牡丹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位于爱民区某小区的四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登记备案后,王某通过转账方式交付了全部房款,但开发商一直拒不交付房屋,双方发生争议。
王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拟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保证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得到有效执行,2020年10月王某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三套房屋。
仲裁案件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藏匿财产,保障生效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仲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因法律未赋予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的审查权利,因此,仲裁机构出具函件及相关文件递交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本院收到函件及材料后,参照诉讼保全程序,对仲裁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和实施部门由诉讼服务中心执行。负责接收的审查法官接收到保全材料后,与牡丹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取得联系了解基本案情,迅速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在48时内对担保物和查封物进行查封,完成保全后将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该案保全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