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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篮球场 受伤自担责

  发布时间:2004-07-28 20:31:43


  一家机械厂在家属区建了篮球场。为了小区居民的方便与安全,在距离住宅楼较近的场地北侧设有2.4米高的护网,在场地东侧与人行道之间有绿地和分别为40厘米、53厘米高的两道矮护栏,并设有“球类活动期间禁止穿行”的警示牌。

  2002年12月14日,星期六。汪栋与十余名同事自发地组织起来,在这个篮球场打对抗赛。10时许,在篮球赛进行期间,家住附近的李越有事急着去办,就在篮球场中线附近由东向西横向穿行。适逢汪栋一方的球员在球场南侧把篮球传给站在球场中线附近的汪栋,汪栋面向南接到球后,在左转身欲向球场北侧带球时,撞到走到这里的李越身上,李越被撞倒并昏迷。汪栋等人将李越立即送往潞河医院救治,汪栋为李越支付了医药费8346元。

  经潞河医院诊断,李越的伤情为:急性重度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癫痫。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李越的伤残程度为6级。

  李越将撞倒他的汪栋和球场的管理者机械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误工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85076元。

  法院认为,汪栋等人自发组织在篮球场内打篮球属于正当运动,李越在明知篮球场内有人打球的情况下,仍在篮球场中间穿行,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汪栋在运动状态下并且背对李越接到传来的球转身欲回跑时撞倒李越,导致李越受伤的损害结果发生,因汪栋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也无过失,所以对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机械厂在家属区设立运动场地,并设有护网、护栏和警示牌,且汪栋的打球行为不是机械厂组织的运动,所以机械厂对李越被撞摔伤的损害结果亦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李越自行承担,法院依法驳回李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汪栋表示自愿承担为李越已支付的部分医药费人民币8346元,机械厂亦愿意对李越给予困难补助款3000元,法院均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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