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称其祖孙四代居住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村,1956年响应毛主席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号召,全家所有财产入股某村合作社,至2018年黑龙江省政府下发文件,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社核产清资期间,该合作社却未支付分红收益和利息及福利。
2020年8月7日,李某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该合作社提起诉讼,请求合作社支付李某自1956年入股合作社至2018年核产清资期间的原始股金,按原始比例支付原告应得收益分红和利息。
由于该案属于特殊时期的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为明确此案是否为法院受理范围,多方寻找相关法律文献。参照199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此案双方讼争的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李某的诉讼请求属合作化运动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几种常见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案件
1、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4、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5、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