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春节刚过,市民李某与朋友到某酒店聚餐。期间,一名顾客因醉酒与正在吃饭的李某发生争执,后被朋友劝阻。当李某饭后正欲离开酒店时,遭到数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致其左臂骨折。李某认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将该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被告处消费,其行为已与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就餐期间,被告有义务保护其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李某被殴打时,酒店保安人员没有出面制止,可见,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李某各项费用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