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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虽解除 扶助义务不可无

  发布时间:2009-05-11 08:21:38


    张某与吴某婚后无子女,收养了小龙并将其抚养成年。后小龙与二人解除收养关系。2008年,张某病故,吴某也因年高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多次找小龙给其适当的经济帮助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龙给其经济帮助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年老多病,已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吴某与小龙虽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在法定情形下,双方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法院依法判决小龙给吴某经济帮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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