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鞠某酒后手持木棍站在道路上拦乘车辆,行车人宁某误认为鞠某拦路抢劫将其撞伤。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宁某赔偿鞠某各项损失1万元。
2008年6月30日深夜,宁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回家,途中看到鞠某晃晃悠悠手持木棍站在道路上拦乘车辆,误认为鞠某拦路抢劫,驾车将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宁某以鞠某抢劫为由报警。经公安局出警调查,后移交交警队处理。8月17日,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决定,内容为:由于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被推离原始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鞠某与宁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2万元。
法院认为,宁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途中,误认为鞠某拦路抢劫,驾车将鞠某撞伤,宁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鞠某在深夜酒后手持木棍站在道路上拦乘车辆,有重大安全隐患,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鞠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